东营市浙江商会章程

 

(东营市浙江商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2019年9月7日通过)

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东营市浙江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浙江籍经营者工商人士、在东营兴办的工商企业组成的社会团体。它是党和政府联系民营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民营经济的助手,也是东营浙商自我服务、自我提升的平台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服务,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富民兴鲁,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自觉接受东营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东营市工商联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山东省东营市千佛山路万海金地大厦B座19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教育、引导全体会员关心国家的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现阶段的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组织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展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祖国的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发展。

(三)组织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利益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四)本会将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会员反映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联系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帮助。

(五)为会员及时提供各种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等咨询培训服务。

(六)加强与港澳特区、台湾地区和国外工商社团及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业务交流,积极参与鲁浙的经济文化交流,增进两地之间的友谊和合作。积极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商品展销会、交易会、项目洽谈会,以促进经贸事业的发展。

(七)努力发展商会经济,积极竖立浙商品牌,大力宣传浙商文化。

(八)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和学习交流,帮助会员努力开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并协助引进资金、高新技术和人才。

(九)帮助会员调解有关经济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十)积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浙江在东营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民营企业、工商业户;持有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东营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加入本会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正式书面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的正式会员;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及时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等;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必要可以随时召开。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中的九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以随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活动能力的;

(三)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每届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有权任免商会内部成员一切职务或分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执行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协助会长推进协调商会全面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会长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若干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加理事会同等的会议和活动;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监督理事会的选举和理事成员的罢免;

  (四)监督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五)有权向理事会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五章  资产、经费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按规定收取的会员费:会长单位20万元/一年;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单位3万/一年;副会长、秘书长单位2万元/一年;副监事长单位5000元/一年;常务理事、监事单位3000元/一年;理事单位1000元/一年;会员单位不收取会费;

(二)企业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注册登记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和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和本会实体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参照国家社团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投资,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企业和个人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19年9月7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